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改革落地 成功垫付首笔“救命钱”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资料图】

川观新闻记者 吴忧

近日,宜宾市高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颅脑损伤,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开启绿色抢救通道,垫付抢救费用2万元,使伤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这是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改革落地后,完成的首笔垫付。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遭遇这样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供的“救命钱”至关重要。去年底,财政厅会同四川银保监局、公安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改革方向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救助基金管理体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

“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救危、救急、救困作用。”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围绕这个目标,全省救助基金实现了统一归集,提升至省级统筹,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运行管理,此举能够发挥管理机构专业优势和渠道优势,及时、高效解决交通事故受困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

在首笔垫付案例中,改革的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从受理到付款,只用了4个小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事故中肇事者购买了交强险,但受害者的抢救费用已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而肇事方与受害方的经济情况都比较困难,抢救费用存在缺口。接到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以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立即与受害者家属联系,收集整理申请材料,并快速完成审批,将垫付资金交给医疗机构。

温馨提示:救助基金这样申请

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垫付的情形包括3种: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的范围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垫付限额,一般是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且单人不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

垫付可以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也可以由医疗机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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